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自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shù)亓曀?,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案件回顧】
小偉與小莉確立戀愛關系后,小偉家向小莉給付20萬元并訂婚,雙方均認可該20萬元系彩禮。后雙方發(fā)生矛盾解除婚約,直至起訴時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小偉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小莉返還彩禮20萬元。
庭審中,小莉稱雙方居住在某小區(qū)房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年,彩禮已經(jīng)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小偉稱雙方在婚前沒有穩(wěn)定的住所,不認可小莉主張的雙方共同居住生活一年的事實。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已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認定雙方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事實,故對于小偉的否認本院不予采納。同時,考慮到婚姻的家庭、情感因素,不能認定雙方未能締結婚姻系完全由一方過錯導致。
法院根據(jù)案情酌定小莉應返還其收到的彩禮金額的60%部分,即小莉應返還12萬元。小莉辯稱彩禮已經(jīng)消耗完畢的意見,依據(jù)不足,法院不予采納。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xiàn)已生效。
【人民說法】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四級法官助理宗宸毅在接受“人民說法”欄目采訪時表示,“登記結婚”和“共同生活”,前者為婚姻關系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后者為婚姻關系事實上的實質(zhì)內(nèi)容。“共同生活”可以不依附于“登記結婚”而作為獨立的彩禮給付目的依據(jù)。故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中,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當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shù)亓曀?,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宗宸毅認為,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亦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事實。該事實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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